close
自聘保全管理員之風險?
自聘保全人員因為不納入勞基法,所以成本可能比較低:但依
一、 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管委會需冒風險。
二、如果所僱用之人員無法做前科調查,很可能引狼入室,反而造成住戶更大傷害。
如果發現所僱用人員,不能勝任或須解僱,或惡質員工以暴力恐嚇或耍賴方法,對付委員或住戶時,將不勝其擾。屆時請神容易送神難,可能會破費更多才能解決問題。
三、如果自僱保全人員監守自盜,或未善盡職責,將無從求償。
而且如果管理委員會有甄選及督導之疏失,受害住戶可以要求管理委員負損害賠償責任。(此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另外,所僱用管理人員未取得管理,服務人證照,則管理委員仍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仍需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